进一步加强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解决法官的主体地位问题。应当看到,我国司法权力运行中出现的法院管理行政化、审判管理机关化、法官管理公务员化,使得法官个体在司法权力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形式化、边缘化。当前,按照司法规律确立法官的主体地位,是打造过硬司法队伍、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措施。
一、法官的主体性
落实和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是支持和保障法官依法公正履行审判职责的基础和前提。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法院内部审判权力与行政性权力、审判事务与行政性事务的职能界限交叉混淆,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行政权主导审判权、行政级别胜于法官等级的情况。为此,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一、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科学配置审判资源,纠正法院管理中过度行政化的倾向,确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建立以主审法官为主体、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为辅助的审判层级模式;二、优化合议庭、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间的审判职权配置。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意见》,强化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的裁判职责,明确合议庭成员权责,限制院长庭长对不担任审判长的案件的监督指导权限,减少并规范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把案件审判的权力落实到法官和合议庭,同时解决合议庭“合而不议”、“规则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三、院长、庭长除了履行行政管理事务外,还应当担任审判长审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不但可以提升案件审判质量,以公正的审判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而且客观上也可以将院长庭长的监督把关、业务指导作用体现在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之中;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统筹审判部门与综合部门、各审判部门之间的人员使用,将审判资源和优秀人才配置到审判一线。
二、法官的独立性
首先,法官的独立性,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是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职责所在,法官在个案审判中不可避免也要考虑大局,考虑一份判决所带来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但他的这种考虑应该是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绝不能超越法律。
其次,法官的独立性,要求法官自觉抵制“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干扰。这就要求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维护法官的自尊和形象。
第三,法院内部要建立有利于法官独立办案的体制机制。这需要通过司法民主、司法公开、权力制衡来解决。
为了保障法官的独立性,需要处理好对法官的履职监督问题。参照各国做法,总的原则是,要给予法官充分的职务保障,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免责权”,在法官确有失职的情况下,责任追究要严格依照公正程序进行。法官履职时的不当行为,有依法不被追究或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如在英国,法官对于在执法过程中所做的和所说的任何事情享有完全的豁免权;在美国,法官享有在其履行司法职能时免负民事责任的绝对保护;在德国,法官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法官只在不影响其独立性的范围内接受职务监督。”
目前有争议的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有的观点认为损害了法官所享有的职务保障权利,可能侵害法官的独立性。因此,可以考虑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法官的职业性
法官职业化,就意味着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法官素质不高、进入门槛过低的问题。
为此,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法官员额制。在综合考虑国情和司法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法官员额,可以考虑建立中央和省两级法官员额管理体制,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层级的中国特色法官制度;第二,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比例,将具有法律理论知识、法律执业经验,符合法官条件的审判人员确定为法官,将不适合法官岗位者进行分流安置;第三,将法官招录与公务员相区别,建立法官的单独职务序列,法官等级不再与行政级别挂钩,逐步去行政化。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单独招录、遴选高素质法律人才,通过司法考试即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不必再通过公务员考试。特别是应该将法官职业向律师、welcome登录入口威尼斯教师开放,公开选调既有扎实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进入法院;第四,不断加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建设。以专业化、职业化为目标,完善法院人才培养长期规划,丰富教育培训方式,优化法官知识结构,切实提高法官把握法律精神、社情民意和发展大局的能力。
四、法官的保障性
法官的保障性,主要包括法官的安全保障、人格保障、经济保障。《法官法》第4条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法官的职业安全与尊荣。针对在司法活动中侵犯法官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的不法现象,应当依法制裁扰乱法庭秩序、辱骂威胁法官、殴打伤害法官等行为;
二、法官的薪酬福利。法官待遇过低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相比于政府公务员和其他行业从业者,法官担负的是公平正义的守护神、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权益争议的仲裁者角色,必须建立与法官职业、贡献、尊严相适应的激励机制。这也是国家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寄予更高期望、赋予更重责任,期望法官廉洁高效、勤勉敬业,而理应给法官创造的基本物质条件。
来自美国的资料显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是223500美元,和众议院议长相同,其他8位大法官的年薪是213900美元,高于国会各大领袖;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年薪为184500美元,高于一般议员;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年薪为174000美元,和参众议员工资相同。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司法工作特点的法官工资、退休和津补贴制度,落实带薪休假、定期体检、保险待遇,建立职业保证金、专项奖励基金等形式多样的激励机制,从而不断增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使其全身心致力于法治国家建设和办案执法工作。(郭锋,welcome登录入口威尼斯院长,现挂职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