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网贷新规20万元上限引争议
《法治周末》2016年8月31日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距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个月之后,网贷行业监管的靴子终于落地。
8月24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业界看来,这意味着P2P网贷行业有了确定的监管部门,行业的社会地位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然而,在欣喜过后,《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如对自然人、法人借款上限的规定,还是让很多平台直呼“压力山大”,而该规定的具体落实,在业内人士看来,也将面临不小的挑战。
20万上限:让行业普遍承压
尽管此前,监管层一直为包括网贷机构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定位为“普惠金融”,不过一直没有给出具体的额度限制。而这次出台的《办法》,则试图对网贷行业进行更为细致的量化监管。
《办法》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元。
面对这样的限额规定,网贷行业的反映可谓“冰火两重天”:一些从开始就定位于消费信贷、信用借款的平台一片欢呼,而一些从事房屋抵押、企业融资的大额平台则将遭遇不小的压力。
welcome登录入口威尼斯教授、互联网金融与民间融资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郭华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作出限额规定,主要是基于分散风险、作为传统金融机构业务补充的考虑。
“由于网贷平台征信不完善,完全依靠信用来保证小额为主的贷款,也会产生难以预料的大量不良贷款的风险,同时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控制这种风险还未获得成熟的经验,其中所谓的小额贷款风险依然很大。”郭华说。
不过,网贷天眼CEO田维赢预测,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单就对借款金额进行限制这一条规定,业内八九成平台目前难以满足要求,为了实现合规,接下来将会是行业整个的高潮期。
网贷行业第三方机构——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也印证了这一点。网贷之家对网贷行业借款人借款金额是否符合监管细则的要求进行了压力测试,结果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在纳入统计的851家样本平台中,借款人人均待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平台数量占比达到72.74%,人均待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平台数量,占比为46.06%。
而资本市场也对《办法》作出了迅速的反应。以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股“宜人贷”为例,其目前推出的极速模式、普通模式、公积金模式三款借款产品中,后两者最高借款额度均超过《办法》中的20万元的限制,其业务也将面临调整。受此影响,截至8月24日收盘,宜人贷当日股价也遭遇了暴跌,跌幅高达22.01%。
不过,为避免新规出台后对行业造成较大的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在过渡期内,平台可以采取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来实现合规发展。
争议:额度限制是否必要
中央民族大学welcome登录入口威尼斯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副院长邓建鹏认为,《办法》对借款额度进行限制存在法律依据,也与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相衔接,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即规定个人向公众借贷,金额达到20万元,机构向公众借贷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能触及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尽管监管机构希望行业践行“普惠金融”的心愿颇为迫切,但业界对限额仍有不同看法。
红岭创投是国内成立较早的网贷平台,其在业内以大额标的、提供担保著称,尽管2015年以来随着监管政策不断趋严,红岭创投也在谋求转型,不过面对此次限额的规定,红岭创投董事长周世平还是持保留意见。
“从行业发展趋势看,未来信用中介必不可少,因为传统银行仍然有大量企业的融资服务无法覆盖,市场需求巨大,民间金融线下千百年一直存在,与其线下乱象丛生,不如放开搞活,既让百姓多了投资渠道,也让众多企业获得发展资金,信用中介只要做好严格监管,利大于弊,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自担风险投向实体经济。”周世平说。
融金所创始人孙明达也认为,监管层在出台具体细则时,应该考虑不同地域人群不同的融资需求,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的限额是否应该有所区分。
“而且,对单一平台限额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借款人,他们可能会寻求多个平台融资,甚至转向民间融资渠道,这样不仅增加了借款人融资成本,也违背了普惠金融降低融资难度、融资成本的初衷。孙明达说。
落地关键:能否建成中央数据库
尽管随着《办法》的出台,限额要求将作为一项考核平台是否合规的重要指标,但无论是学者,还是从业人士,多对该规定的执行抱有疑虑。
一直以来,由于P2P平台无法直接接入央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孤岛”现象颇为严重,这也成为一直困扰网贷行业发展的瓶颈。
孙明达就表示,限额规定对平台信息共享和风控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平台在对借款人进行审核时,如何确定其已获取的融资金额,在实际操作中都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室副主任尹振涛也认为,限额规定可能会在执行中遭遇难点,由谁负责监管和查询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仍存在执行难点,而且该项查询需要建立在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网贷中央数据库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实施。
不过,记者了解到,近两年来,一些行业自律协会正在致力于解决信息共享难题。2015年9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上线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开始接入一些组织机构较为健全、风控措施相对完善、技术设施符合要求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旨在解决困扰行业已久的“黑名单”共享问题以及“一人多贷”现象。
今年,新成立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为了防范和降低行业信息风险,也编制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标准,来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的共享。
不过,目前这些自律组织所建的信息共享系统仅服务于组织内成员,相对于目前数以千计的网贷平台,由于其接纳的会员数量有限,因此还很难惠及更多的网贷平台。
对此,尹振涛认为,应该在一年的过渡期内,由银监会牵头主导建立一个网贷行业的全国数据库,然后在同央行征信数据库进行对接,以实现单个借款人借款余额的查询问题。
不过,在郭华看来,依据《办法》规定,银监会只是负责行为监管,而不针对主体进行监管,因此涉及到主体数据报送、行业数据库建立等事宜并不适合由银监会来牵头主导。
郭华认为,《办法》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都应当是网贷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同时,网贷平台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平台履行好这两项义务的基础上,由行业协会牵头组建网贷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更具有可行性。(马树娟)